言論自由是超過人的基本權利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eedom_of_speech
以下是未經編輯的片段百科關於這個問題的言論自由。
“第一修正案通過了1791年12月15日。 修訂國家: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建立一個尊重宗教,或禁止自由;或省略的自由言論,或出版,或有權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為糾正不滿。“
有權自由言論被認為是人類的權利根據第19條世界人權宣言和公認的國際人權法, 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該公約承認的權利,自由講話為“有權持有意見而不受干涉。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表達意見。 此外言論自由是公認的在歐洲,美洲和非洲區域人權法律。“
自由言論,或言論自由,是公認的在國際和區域人權法。 右邊是體現在第1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3條美國人權公約和第9條的非洲人權憲章和人民權利 。
西方最早的一個抗辯的言論自由是Areopagitica(1644)由英國詩人約翰彌爾頓和政治作家。 米爾頓還認為,如果事實戳穿,真理必將戰勝謬誤在公開競爭,但是這不能離開一個人來決定。 根據米爾頓,它是由每個人自己的真相揭露,沒有一個人有足夠的智慧作為檢查員所有個人
應該明確所有因此,抄襲是一種邪惡的相對嚴重程度,militates不僅對一個人的基本權利,而是對民主本身的核心。 廣大市民受其欺騙的人,作為對嚴重犯罪。 肇事者或者購買他們的成功出路的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分享他們的不義之財,或得到法律做他們的工作為他們骯髒的法院作出裁決,允許在此基礎上惡法的證明是清楚的罪犯的青睞。 犯罪本身才能充分理解其許多受害者 。 現在需要的是新的法律,即理性,可信和專家給出的證詞將重量在評估過程中,主管和愚弄防謊言檢測技術可用於尋找真理或謬誤的矛盾說法。